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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有分很多層次 強制、加重、乘機...
第二百二十四條 (強制猥褻罪) 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(加重強制猥褻罪)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二百二十五條 (乘機性交猥褻罪)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、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、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第二百二十六條 (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)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二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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