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性侵有分很多層次 強制、加重、乘機...

第二百二十四條 (強制猥褻罪)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

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(加重強制猥褻罪)
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百二十五條 (乘機性交猥褻罪)
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、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、精神耗弱、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第二百二十六條 (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)
犯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二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、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,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 

 


受關注的法律問題:

 

提起刑事訴訟的方式
證人 傳喚-可以拒絕作證的情形

 

 

580法律網 是律師的網站   歡迎提出諮詢    580法律網

0000痞律師團隊.jpg

580法律網律師的網站,已經有 8千多的法律問題在這裡得到幫助。

站上190餘位律師,民眾可以簡單的得到初步的免費法律諮詢。 

 

 歡迎提出諮詢    580法律網

 

 0000痞簡單詢問.jpg

 迎提出諮詢    580法律網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
    台北律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