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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我的騎樓可以租人擺攤嗎?

 

無證攤販管理,依據臺北市攤販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,

無證或妨害交通、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,由警察局負責。

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3條第1項第1款:

「一、道路:指公路、街道、巷衖、廣場、騎樓、

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。」,

另依同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:「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」及第10款:

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」,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

可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,

併依第10款之攤棚、攤架得沒入之,故未經本府許可擅自於門口擺攤,

占用道路、騎樓或人行道影響人、車通行者,均屬違反上述相關法令,

警察即可依法告發取締。

有關攤販營業所使用之設備、棚架即汎稱為攤棚、攤架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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