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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,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,並作成
評估報告;評估有出養必要者,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,並提供適當之輔導
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;經評估不宜出養者,
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」,故除非屬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
無庸提出出養評估報告外,其餘應由由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出具出養評估報告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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