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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,本名係指於戶籍登記時所使用之姓名,
並以一個為限,以避免當事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時產生爭議。
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,
未滿十四歲者,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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